建设动态
西和县住建局
认真开展城市乱修乱建行为集中整治行动
连日来,为规范城市运行秩序,切实改善广大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县住建局会同县国土局、执法局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工作队,综合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采取强有力措施,对城市规划范围内乱修乱建行为进行了集中整治。
执法队不间断开展巡察整治,对违法建(构)筑物集中拆除一批、打击查处一批、分类处置一批,严格检查建设规划相关手续,做到对违法行为严打重罚。目前已检查临街建筑68户,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16份,拆除违章建筑5户。
巡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发放规划知识宣传单余份,悬挂行动标语横幅10条,巡查车不间断广播行动方案,为城区秩序集中整治行动做出了良好宣传。
下一步住建局将继续认真开展百日集中整治行动,严格按照《西和县城区秩序集中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加大规划执法巡查力度,对各类违法建设、违章建筑进行依法强制拆除,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行为。
附:《陇南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城镇居民建房内容摘录
一、居民建房,是指城区或镇区居民自行出资建设房屋的行为。规划区内严格控制居民个人建房。居民建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设、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严控区内禁止居民新增宅基地单家建设独院式住宅,推行居民住宅小区集中安置模式。自年--年以来,进行旧城拆迁改造的区域,按原拆迁协议或拆迁方案进行规划审批。居民住宅小区选址由乡镇会同国土、规划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当地的实际情况选定位置,上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个人住宅必须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规定建设程序报批许可,未经许可不准建设。
三、城市规划区内建房户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严格执行建筑风格、色彩、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规划设计条件,处理好相邻关系通风、采光等问题,不得侵占公共通道,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
四、城市规划区内符合住宅建设条件的居民必须依法取得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宅基地或一套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住宅。安置住宅小区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控制在平方米以内,建筑规模以核定的规划方案为准。居民在非安置住宅小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宅基地占用耕地的总用地面积每户控制在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
五、城市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住宅建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住宅建设条件的村民持相关材料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居)委会在村(居)务公示栏组织公示,经村(居)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公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申请原因、申请使用面积、原有房屋面积等,公示时间为15天。
(二)建设申请户持村(居)委会意见,然后向所在乡镇、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乡镇、办事处对初审通过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建设申请户持村(居)委会、乡镇意见及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申请户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派人现场踏勘和审议,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审议通过的,核发选址意见书。涉及林地、河道、环境、公路、电力等,须先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设申请户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五)建设申请户持土地使用手续、相关部门审批意见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六)建设申请户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实地定位、放(验)线。
(七)房屋竣工后,建设申请户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建住宅:(一)无承包集体土地;(二)原有宅基地和住房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三)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四)未满十八周岁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五)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按计划生育政策依法处理的;(七)将户口迁入,未分得承包地的“空挂户”;(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七、禁止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内买卖集体性质的土地或房屋。
八、在规划区内的居民住宅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原址翻修改建:不影响城市“四线”规划控制范围的;符合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未纳入城市近期(两年内)拆迁改造范围的;经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以上危房的。影响规划不予批准的,政府应按评估公允价予以收储。
九、居民翻修、改建房屋符合规定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申请户持土地使用手续、D级以上危房鉴定书、相关部门审批意见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
(二)建设申请户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实地定位、放(验)线。
(三)房屋竣工后,建设申请户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规划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十、个人建房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来源:陇南西和建设
商务合作:-
小编
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