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开展第三批省级农民合作社

甘肃省农牧厅

甘农牧函〔〕号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开展第三批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年省级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牧(农业、农林)局(委):

为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强化农民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按照《甘肃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甘农牧发〔〕51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的要求,省农牧厅决定启动第三批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评定工作,同时,对年省级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认定的首批省级示范社进行监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示范社申报程序

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原则上从市(州)级示范社中推荐申报。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合作社填报《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并会同农机、畜牧、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报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复核无异议后,以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向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农牧厅)推荐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后将拟认定示范社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发文认定。

二、省级示范社监测对象及程序

监测对象为年认定的家省级合作社示范社。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合作社填报《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并会同农机、畜牧、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监测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核查无误后,报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监测合格与不合格意见,行文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农牧厅)。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后将示范社监测合格与不合格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正式发文公布结果。

三、申报及监测时间及材料

各市(州)将以下材料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于年7月31日前报送至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农牧厅农经处)。

1.申报材料

①市(州)、县(区)证明已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②《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

③《市(州)申报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2);

④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见附件3);

⑤市级示范社证明文件;

⑥工商系统公示证明。

2.监测材料

①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正式文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4),《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5),《**市(州)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6)。

②证明已征求市(州)、县(区)两级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⑥工商系统公示证明。

四、有关要求

1.示范社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材料填写完整、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自愿放弃申报或者监测不合格。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示范社或示范社资格。

2.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社申报和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会同有关业务部门依照省级示范社标准,对申报和监测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不出现漏项缺项。要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征求并听取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以形成共识。

3.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示范社申报和监测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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