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政策甘肃西和农村商业银行ldq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甘肃西和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甘肃西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从事电商创业人员是指在西和县内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利用网络虚拟市场从事为客户提供西和麻纸、亚麻油、西和醪糟、西和粉条、苹果、核桃、花椒、土蜂蜜、土鸡蛋等地方特色产品以及中药材等农副产品销售、加工及服务的人员、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商通”是指西和农商银行为切实解决从事电商创业人员的融资难问题,进一步支持电商产业发展,基于从事电商创业人员的信誉,在核定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发放的用于支持从事电子商务创业的个体经营者或合伙经营者创业的免抵、质押及保证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四条“电商通”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电商通”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周转使用、余额控制”的原则。

“电商通”贷款与飞天福农卡绑定,飞天福农卡由从事电商创业人员所在服务区域内的西和农商银行网点审核、审查发放,实行一户一卡,卡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期限及利率

第六条申请“电商通”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居住在西和县域内,有固定的住所;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

(三)诚实信用,具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从事电子商务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创业人员;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本人有一定的经营能力,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经营所需资金的10%);

(五)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贷款记录,贷款的用途为借款人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所需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

(六)在贷款经办网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约行为,愿接受贷款人信贷、结算业务监督;

(七)甘肃西和农村商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电商通”贷款的用途包括:商品的储备、销售、周转等经营性用途。

第八条“电商通”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和经营活动周期合理确定,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电商通”贷款利率按照贷款期限执行相应利率,一年期年利率执行5.66%,两年期年利率执行6.18%,结息方式实行按季结息。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罚息。

第三章资信评定和信用额度

第十条凡符合条件的从事电商创业的人员,均可就近向西和农商银行网点申请办理“电商通”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网点信贷人员应对申请贷款的从事电商创业人员进行实地调查,了解从事电商创业人员的家庭财产、经营收入、现金流量、业务增长率、店铺信誉等级、支付宝流水、个人信誉状况、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等情况。

第十二条贷款网点成立资信评定小组,对申请“电商通”的借款人进行资信等级评定。资信评定小组由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网点客户经理、西和县电子商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3-5人组成,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担任资信评定小组组长。

第十三条从事电商创业人员资信评定步骤:

(一)从事电商创业人员向西和农商银行营业网点提出信用评定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从事电商创业人员经营情况、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建立从事电商创业人员经济档案,提出信用状况评定建议;

(三)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从事电商创业人员信誉、还款记录、经营收入、现金流量、业务增长率、店铺信誉等级、支付宝流水以及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经营能力、偿还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从事电商创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对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从事电商创业人员资信评定分“优秀”、“良好”、“一般”三个信用等级。具体标准为:

(一)优秀户评定标准(综合评分80分以上,含80分):

1.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诚信经营,口碑佳,近三年在银行的贷款能够按时归还,贷款无逾期、无欠息、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

2.本人年经营收入在10万元以上,家庭净资产在5万元以上;

3.在本人所经营的电商行业里管理能力强,对电商行业有很好的风险认识及应对措施,无债务纠纷;

4.年业务增长率在20%(含)以上的,主营业务稳定、明确。

5.自有资金占经营所需资金的30%以上。

(二)良好户评定标准(综合评分70--80分,含70分):

1.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诚信经营,口碑良好,近两年在银行的贷款能够按时归还,贷款无逾期、无欠息、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

2.本人年经营收入在6万元以上,家庭净资产在3万元以上;

3.在本人所经营的电商行业里管理能力较强,对电商行业有较好的风险认识及应对措施,无债务纠纷;

4.年业务增长率在10%(含)至20%之间的,主营业务稳定、明确。

5.自有资金占经营所需资金的20%以上。

(三)一般户评定标准(综合评分60--70分,含60分):

1.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诚信经营,口碑好,贷款无逾期、无欠息、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

2.本人年经营收入在3万元以上,家庭净资产在2万元以上;

3.在本人所经营的电商行业里有一定管理能力,对电商行业有风险认识及应对措施,无债务纠纷;

4.年业务增长率在5%(含)至10%之间的,主营业务稳定、明确。

5.自有资金占经营所需资金的10%以上。

第十五条贷款网点应及时将从事电商创业人员的资信等级、信用额度进行3-5天公示。

第十六条授信额度。从事电商创业人员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优秀户”为20万元(含)-30万元,“良好户”为10万元(含)-20万元,“一般户”为5万元(含)-10万元。

第十七条甘肃西和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发展部根据贷款网点对从事电商创业人员资信评定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从事电商创业人员资信等级每年进行一次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对从事电商创业人员的资信等级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对现有资信等级在“优秀”级以下的,在信用额度内能合理使用贷款资金、主动按时交息、到期归还借款的,且家庭不动产和年收入达到相应标准的,可提高一个资信等级档次;

(二)因灾害、市场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还款困难,未能按期归还借款,但能积极归还利息并作出还款计划的,可保留现有资信等级档次;

(三)由于主观原因而未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应降低资信等级档次直至取消授信资格。

第四章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发放“电商通”贷款,必须维护甘肃西和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由贷款网点自主审查发放。

第二十条从事电商创业人员需用贷款时,持身份证、户口本到辖区网点申请贷款。

第二十一条办理“电商通”贷款时不得由他人代办。办理时应签订《自助循环借款合同》,填写有关借款凭证,办理甘肃西和农村商业银行飞天福农卡并与借款合同进行签约绑定。

第二十二条发放“电商通”贷款,经办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借款人身份证,核对“电商通”贷款档案,防止冒名、假名、借名贷款,防止垒大额贷款。

第二十三条“电商通”贷款发放后,西和县电子商务中心人员应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网店经营情况,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和经营状况出现影响还款的因素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告知贷款发放网点。

网点客户经理应至少每季度走访一次借款从事电商创业的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从事电商创业人员借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和转借他人使用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提前收回贷款,取消其“电商通”贷款资格。

第二十四条“电商通”贷款到期前15天,网点客户经理应提示借款人贷款到期和按时还款。

第二十五条“电商通”贷款到期后仍需要周转使用,必须还清本息后重新办理借款。

第二十六条对逾期的“电商通”贷款,信贷人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贷款逾期的原因并签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对恶意赖债的应及时采取依法诉讼等强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贷款网点要建立“电商通”贷款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电商通”贷款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详细住址、联系方式、家庭财产、收入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资信等级评定情况等;

(二)借款人的身份证核查件及家庭成员身份核查件;

(三)网点信贷经办人员意见;

(四)从事电商创业人员资信等级、信用额度审查(调整)情况;

(五)近三年贷款发放、收回历史记录及贷款催收、诉讼等资料;

(六)其他与资信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电商通”贷款档案以户为单位,由网点客户经理负责收集建档。按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小额信用贷款档案实行归档、存放、调阅、移交等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支行、分理处应按月对辖内“电商通”贷款业务的有关数据进行统计上报,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三十条建立信贷信息管理系统,“电商通”贷款的客户信息、运作流程、数据处理、风险预警等录入相关系统管理。

第五章责任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电商通”贷款实行网点客户经理“包放、包收、包效益”的“三包”责任制。即每个管户网点客户经理负责从事电商创业人员的调查、评级核贷、贷后管理、贷款收回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网点客户经理对从事电商创业人员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电商通”贷款信贷管理和信贷风险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信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从事电商创业人员调查失真,造成从事电商创业人员资信等级评定或调整不合理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故意提高从事电商创业人员资信等级和信用额度的;

(三)未经调查和资信评定直接给予从事电商创业人员核定信用额度的;

(四)疏于管理,造成信贷风险和资产损失的;

(五)对从事电商创业人员吃、拿、卡、要的;

(六)编造“电商通”贷款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行总部应加强对辖内网点“电商通”贷款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从事电商创业人员小额信用贷款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甘肃西和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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