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的通告

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的通告

(第21号)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区:县域内所有有林地、草原及其周围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地段,均划定为森林草原防火区。有林地面积达1公顷以上的天然林、公益林和各旅游景点,均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年11月1日至年5月31日。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地、草原从事引火、吸烟、野炊、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火取暖和使用枪械狩猎等活动。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实行严格的野外用火管制措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森林、草原火险区作业的,必须经县政府批准后,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作业,并接受县林业或农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禁进入林区、草原人员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和入山把守检查制度,进入林区、草原人员必须自觉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履行森林草原防火义务,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对妨碍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和拒不执行森林草原防火规定检查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层层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划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草原防火设备。

七、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安全避险常识、扑火技能的宣传教育,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学生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监管,避免人为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对因监管不力,致使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其监护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八、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要经常组织专人清理林区、草原杂物,开设防火线,消除火灾隐患。国有林场、重点林区和草原,要设立永久性防火宣传标牌。要完善森林草原防火应急预案,配备扑火设备,建立专门扑火队伍,确保一旦出现火情,能够迅速扑救,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灾,要立即报告当地村委会、乡(镇)政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或县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接报后,相关责任单位要及时动员组织就近群众进行扑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服从统一调度,迅速赶赴指定地点,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扑救。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严禁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扑救。

十、各乡(镇)政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草原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森林防火报警电话和值班电话。发现火情要及时准确上报,坚决杜绝有火不报、大火小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对因瞒报、漏报、迟报、误报火情而酿成大火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凡违反有关规定用火或妨碍森林草原防火管理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西和县人民政府

年11月15日

来源:西和县人民政府

西和畜牧出品审核:刘永才编辑: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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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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