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部门怠于履职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甘肃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在西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在“12.4”第二个国家宪法日暨第十五个国家法制宣传日来临之际,西和县法院充分发挥职能,选择重大典型案例,公开宣判开展法制宣传。12月2日上午,甘肃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在西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西和法院依法对这起由宕昌县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被告宕昌县水务局于年至年期间擅自降低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的水务征收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宕昌县水务局在判决生效后对采砂企业及个人尚未交清的河道采砂管理费继续予以追缴。西和法院于年8月11日立案受理该案,11月11日在宕昌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查明:宕昌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全市检察机关“守护绿水青山,服务生态陇南”专项行动中,发现被告宕昌县水务局作为河道采砂管理收费主管单位,年至年期间对蔡江头骆驼下砂场、老树川砂场、冲家石料场等砂场的管理中,相关责任人严重违反《甘肃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及《陇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采经营砂、石、土、水、金等资源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规定,擅自降低河道采砂收费标准,少收河道采砂管理费万元,年6月12日宕昌县人民检察院向水务局发出宕检民(行)行政违监字()1号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要求水务局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向采砂企业收缴少收的河道采砂管理费,起诉前共有万元河道采砂管理费未收缴,起诉后至庭审前共追缴河道采砂管理费万元,至今还有53万元河道采砂管理费未收缴到位。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宕昌县水务局作为宕昌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水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年至年期间,有法不依,擅自降低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被告对从事河道采砂、采石、取土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未按当地砂、石、普通粘土销售收入的15%收缴河道采砂管理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公益诉讼人要求确认被告年至年期间擅自降低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的水务征收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支持;公益诉讼人发出检察建议书后,被告虽然进行了整改,采取措施向采砂企业及个人追缴了大部分河道采砂管理费,但至今仍有53万元未追缴到位,国有资产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故公益诉讼人要求被告依法履行职责,向采砂企业及个人继续追缴年至年期间欠缴的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请求应予支持。西和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全市涉环境公益诉讼试点检察院及基层检察院、法院代表,市、县(区)两级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西和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市、县媒体记者共50余人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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