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公告
()甘执号
本院在执行何希祥与张珍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珍珍发出()甘执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张珍珍于年6月13日前向申请人何希祥交付坐落在滨河路农机住宅临路一楼由北向南第三间和第四间门面房,并向何希祥支付自年10月1日至年9月30日止的房屋租赁费元,并承担自年10月1日起至房屋交付之日止每日元的房屋占用费及每日24元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元及案件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张珍珍承担,但被执行人张珍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张珍珍在年7月15日前迁出房屋。到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西和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监制:宁杰审核:吴谦编辑:赵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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