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城区和人员密集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第2号)
为有效预防爆燃和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和人员密集场所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西和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结合县情实际,现就我县城区范围内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和高空礼花弹等制品,此类产品在燃放过程中极易引发爆燃和火灾事故并造成环境污染。
二、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城区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管理工作。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二)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涉烟花爆竹刑事案件,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对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和阻碍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管理执法工作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烟花爆竹销售门店的工商行政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在限制燃放区域内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城管宣传车沿街宣传烟花爆竹禁放、限放规定;依法取缔流动兜售和占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制止并处罚违规沿街燃放和夜间燃放烟花爆竹等环境、噪音污染行为,对单位或个人燃放高空烟花、礼花弹的予以处罚。
(五)环保部门:负责查处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空气污染违法行为,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开展禁放、限放宣传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区内建筑工地禁放、限放宣传和禁放、限放工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放、限放宣传,落实禁放、限放措施。
(七)民政部门:负责向婚姻登记处、婚庆公司、殡仪馆等婚丧嫁娶相关从业单位宣传禁放、限放烟花爆竹规定,监督从业单位在红白喜事活动遵守禁放、限放规定。
(八)旅游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宾馆、酒店做好禁放、限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约束各类宴席主办者遵守烟花爆竹禁放、限放规定。
(九)教育部门:负责监督城区内学校(幼儿园)落实禁放、限放措施,向学校(幼儿园)学生开展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十)文体广部门:负责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城区禁放、限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对违规燃放的典型案例给予媒体曝光;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发送禁放、限放宣传短信、 (十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禁放、限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禁放、限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落实。
四、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高空烟花、礼花弹等制品。
(二)城区路网桥梁及地下空间,居民区房顶、阳台、楼道等容易引起火灾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在下列地点和部位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3.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4.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5.林区等重点防火区;6.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四)禁止在下列地点和部位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居住密度高的社区、部位;2.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等部位;3.重要城市景观周边和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体育馆;4.建筑工程工地周边;5.消防等级低的社区、部位,10层及以上高层建筑;6.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商场、超市、仓库、堆场、货场;7.党政机关驻地;8.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9.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10.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举办焰火晚会。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主办单位应当依照法定大型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确保安全燃放。
六、对违反本通告在禁放、限放区域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够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西和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和县人民政府
年2月11日
陇南西和发布出品监制
杨彬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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