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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发〔〕70号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疫情期间劳动力输转补贴及县内经营主体吸纳劳动力就业奖补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贫困户劳动力劳务输转,实现稳定增收脱贫,促进扶贫车间等各类经济组织吸纳贫困户劳动力就业,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11号)、《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34号)和《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就业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甘人社通〔〕83号)文件精神,以及《关于支持全县劳动力转移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西政办发〔〕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落实有关奖补工作通知如下。
一、输转补贴
对以外出务工为主、参加有组织输转的贫困户劳动力,利用扶贫资金给予差别化、阶梯式奖补,鼓励其外出务工、长期务工和稳定务工。
(一)奖补对象及条件。疫情防控期间,对经县内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县劳务办、各乡镇政府组织输转的我县贫困户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并且与用人单位至少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输转补贴,输转补贴分为交通补贴、劳务奖补和生活费补贴。
(二)政策范围。劳务输转地域划分为劳务协作地区(青岛市)、除协作地区外其他地区(第三方地区)、省内就近就业。
(三)资金来源。贫困户劳动力交通补贴、劳务奖补和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可能致贫人口交通补贴、劳务奖补和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县两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四)补贴标准。交通补贴:对输转到劳务协作地区和第三方地区就业的贫困户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给予一次性元交通补贴。对省内就近就业的贫困户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给予一次性元交通补贴。劳务奖补:对输转到劳务协作地区贫困户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稳定就业连续满3个月后,给予元劳务奖补;满6个月的,再给予0元劳务奖补。对输转到第三方地区和省内就近就业的贫困户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稳定就业连续满3个月后,给予元劳务奖补;满6个月的,再给予元劳务奖补。生活费补贴:对有组织输转的贫困户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稳定就业连续满3个月的,每人给予一次性元的生活费补贴。
(五)补贴程序:
1.交通补贴、劳务奖补和生活费补贴,按照“本人申请、村级初审、村内公示、乡镇审批”的原则,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由乡镇政府通过惠农资金“一卡通”足额拨付到户。
2.各乡镇落实交通补贴、劳务奖补和生活费补贴后,填写《贫困户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劳动力输转补贴发放汇总表》报人社局备案。
(六)所需材料。由申请人所在乡镇政府统一收集以下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归档备查。
1.输转补贴申请表;
2.本人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动协议(合同)复印件(无协议或合同的需提供用工企业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需明确务工时长和月工资标准);
3.企业发放3个月(6个月)以上工资收入证明(用工企业工资发放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