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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
1、任庆辉(男,44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居民),年3月28日,饮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东坝三岔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2、王启会(男,40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长道镇村民),年3月11日,饮酒驾驶甘ECQ号轻型栏板货车,在徐合线40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3、帖向峰(男,36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宽川乡村民),年2月19日,饮酒驾驶甘E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礼县盐乔路2km+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4、张云(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盐官镇村民),年4月4日,饮酒驾驶甘E3Y号小型轿车,在礼县红石路2km+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5、梁小军(男,49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佛崖镇村民),年4月7日,饮酒驾驶甘A88H1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G线km+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6、刘建平(男,33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龙凤乡村民),年12月24日,饮酒驾驶甘K(临时)号普通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盘旋路南口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7、马自立(男,37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两水镇村民),年3月29日,饮酒驾驶甘KDU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武都区钟楼滩路北口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8、张星周(男,26岁,甘肃陇南市武都区琵琶镇村民),年3月29日,饮酒驾驶甘KA(临时)号普通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城姚路1km+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9、熊仁华(男,47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浓溪镇村民),年3月20日,饮酒驾驶甘K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油橄榄基地路口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10、曹青青(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村民),年4月8日,饮酒驾驶甘K(临时)号普通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兰渝线km+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11、王飞(男,35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村民),年10月23日,饮酒驾驶甘KX号小型轿车,在兰渝线km+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12、秦文文(男,52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望关镇村民),年3月29日,饮酒驾驶甘K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江武线95km+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13、李松文(男,38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年3月21日,饮酒驾驶甘K号小型轿车,在兰渝线km+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14、李健龙(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村民),年3月30日,饮酒驾驶甘KF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兰渝线km+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15、吕龙龙(男,23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汪川镇村民),年3月21日,饮酒驾驶甘AQ1Y1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礼县十宽路3km+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16、杜铁虎(男,36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永兴乡村民),年2月18日,饮酒驾驶陕A77F58号轻型栏板货车,在礼县永固路2km+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17、张波(男,35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红河乡村民),年2月18日,饮酒驾驶甘AD4C33号小型轿车,在礼县盐马路2km+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18、祁满成(男,51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鸡峰镇村民),年4月28日,饮酒驾驶甘K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成县雷草路1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19、高星(男,38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黄陈镇村民),年4月11日,饮酒驾驶甘K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成县支旗中学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20、赵小平(男,37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贾河乡村民),年3月16日,饮酒驾驶甘KD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宕簸路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你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来源:陇南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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