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关于依法严厉惩治阻碍脱贫攻坚工作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服务和保障决胜脱贫攻坚,及时妥善化解脱贫攻坚中各类突出矛盾和问题,县有关部门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依法惩治阻碍脱贫攻坚进程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惩治重点在全县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严厉惩处:(一)在各级各部门调研、核查、评估脱贫攻坚工作过程中,不配合、不如实陈述,故意隐瞒、编造家庭收入、财产情况,争当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行为。法律依据:《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农村扶贫标准与识别程序,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确定农村扶贫对象。有关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识别、确定扶贫对象所需信息及相关材料;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虚假扶贫信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对不符合扶贫条件并因此骗取扶贫对象资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主管机构取消其扶贫资格及相关优惠待遇,并责令退还违法取得财物。(二)无理缠访闹访,长时间滞留办公场所,威胁、辱骂、骚扰、诋毁、殴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阻碍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扶贫项目实施的行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三)不履行赡养义务、抚养义务的行为;本人有安全住房且面积达标,但本人或其老人不配合,不将老人搬入安全住房居住而长期居住危房的,或拒绝对老人居住的危旧房进行安全改造的行为;“五保户”“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四)故意捏造扶贫领域违纪违法事实,并恶意控告检举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五)相关单位、组织已依法依纪作出调查答复、明确结论的信访案件,举报人仍反复上访、诬告滥诉、陷害他人的行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六)利用QQ、